2008年7月1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谁侵犯了残疾夫妇的“健康生育选择权”?
丁晓星 南叶

  明天是第19个世界人口日。今年我国的世界人口日宣传活动主题是“生殖健康是一种权利,让我们将它变成现实”。谁都希望能生育一个健康、聪明的孩子,这也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之一。
  而发生在嘉兴的这个故事,却涉及一个鲜为人知的名词——“健康生育选择权”。

  绝望:残疾家庭又生下残疾儿
  这是一个特殊的“80后”家庭。同样出生于1980年的年轻夫妻都是残疾人,丈夫梁寒(化名)右手右脚有残疾,属于2级肢体残疾;妻子冯双(化名)的智力还比不上一个小学生,是先天性4级智力残疾。
  对这样的家庭来说,生一个健康孩子的渴望比一般家庭更为强烈。2005年3月,冯双怀孕了。一家人都非常高兴,但梁寒60多岁的双亲考虑到两个孩子的情况,暗暗担忧胎儿的健康。在冯双怀孕7个月时,他们特地联系了县里的妇产科医生,每个月为冯双做一次B超检查。
  2005年11月14日,冯双照例去县城医院做产前检查,梁寒及其父母被告知了一个不幸的消息:胎儿颅内有异常液性暗区,医生怀疑是脑积水。考虑再三,两位老人恳求医生:“如果真是这样,那就打胎吧。”医生告诉他们,根据规定,打胎必须得市一级医院出具相关证明。梁寒的父母立即发动全家,赶去市里一家医院做检查。
  医院一名医生给冯双做了B超检查,根据检查结果,医生告诉他们:很好,一切正常。梁寒的父母有点糊涂了:到底是有病还是没病呢?想来想去不放心,他们恳求医院再仔细地检查一次。很快,第二次诊断结果出来了,与前一次一样。全家老小都松了一口气。
  2005年12月10日,冯双在县医院剖腹产下一名男婴,一家人非常高兴。但3个月后,孩子开始发高烧,家人把他送到上海治疗。那里,他们意外地被告知孩子患有先天性脑积水。所有人非常吃惊。
  其实,他们也隐隐看出孩子似乎有点不对劲。与同月份的宝宝相比,他家宝宝反应比较迟钝,头无法抬起来,更可怕的是,随着宝宝渐渐长大,还时有抽搐的症状。全家人又惊又怕,赶紧带着孩子四处求医。几家权威儿童医院的诊断都一样:脑发育不全、脑性瘫痪、继发癫痫。
  
  维权:状告医院侵害“健康生育选择权”
  如今,宝宝快三周岁了。他不会说话,至今还站不起来,甚至每天必须依靠药物控制身体的抽搐。
  残疾的梁寒和冯双行动不便,于是,照顾这个病孩的所有责任都压到了两位60多岁的老人身上。在照顾和治疗宝宝的同时,梁寒一家想到要“维权”——如果当初做复查的医院能查出孩子确实有脑积水症状,那这个孩子就不会出生,也不会给他们造成如此严重的精神痛苦和创伤。
  可是,“讨个说法”的过程比他们想象的要艰难。跑了几次医院,梁家人又辗转找到当地卫生部门,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。最后,他们想要依靠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  2008年6月,梁家人在咨询过律师的专业意见后,最终决定以侵害“健康生育选择权”为由,向当地法院起诉,状告当时为冯双复查的那家医院,并向医院提出了赔偿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后续医疗费诉求。
  
  官司:少见的诉讼理由
  侵害“健康生育选择权”,这是一个较为少见的诉讼理由。由于社会对健康生育选择权的认知度不高,到目前为止,国内此类维权案例还不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规定,任何公民都享有选择生育健康婴儿的权利。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》第4条规定“公民享有生育的知情选择权”。
  据律师解释,如果在做产前检查时发现胎儿出现畸形,只要有关单位出示相关证明,孕妇有权选择终止妊娠这样的胎儿。因为《母婴保健法》第十八条规定:“经产前诊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,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:(一)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;(二)胎儿有严重缺陷的;(三)因患严重疾病,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。”
  据悉,法院已于6月17日立案。